按行事曆,明天 9/30(六) 要補班,來交換 10/9(一) 的彈性放假,促成 10/10(二) 前後四天的連續假期。
如果你九月底要離職了,十月的補假用不上,那麼九月的補班還需要上班嗎?
先說結論:答案是「要」 – – 剛聽到時我也覺得很不合理,但以下提供我理解的邏輯脈絡。
一:依照公司行事曆上班(契約原則)
上班日依照公司行事曆為準,這看起來是類似契約原則了,也就是工作契約的履行優先於個人工時價值的公平性,除非另有約定。
實際上換成員工角度看,員工在先補後假的狀況「後到職」(無補有假),或是先假後補的狀況「先離職」(亦為無補有假)的員工優勢狀況都是可能發生的;相反地,有補無假的員工劣勢狀況也可能發生,也就是本篇標題遇到的狀況。
那麼公司可以因為員工「無補有假」就扣一天薪水嗎?只要是「按月計酬」的月薪制員工,答案應是「不行」,因為這違反按月計酬的契約原則。
又以這次為例,若是勞資雙方對於在職期間,簽訂了 9/29(五) 離職,或是 10/11(三) 後才就職,預先直接避開補班補假的爭議期間,算是比較簡單的方式。
畢竟工時價值的公平性,並不是被列入憲法或法律的要求準則 — — 也不應該列入!我們都知道工時價值不可能是均質的。而「有經驗」的人資部門都應該提前協調讓雙方滿意,才得以免陷這種爭議。
二:補班免加班費的法源依據
因為「依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的核定行業」,是適用「八週彈性工時」或「八週變形工時」的行業,允許每週總時數從 40 上調為 48 小時,所以補班那一日的 8 小時才會不用算加班費,算是為了追求連假的一種解套方式。
法源是勞基法第 30 條第 3 項,相關資料可以參考滿詳細的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手冊。勞動部亦有函釋這個可以實施「一日換一日」的補班連假方式(勞動條 3 字第 1060049558 號函)。